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法
(2008年7月26日国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修正) 宗旨 为了保障家庭幸福、把家庭建成老挝社会的坚强细胞,在男女平等、自愿结婚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关系。发扬老挝良好的习俗和传统,使社会安定、有秩序,成为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的经济单位。家庭法特制定有关提亲、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财产、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定和措施。
第二条(新) 家庭 家庭是由夫妻及女子组成或者有相互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拥有合法户籍簿家庭其他成员组成的社会细胞。
第三条(新)家庭纽带 家庭纽带是除登记结婚、共有女子、收养子女致使发生家庭方面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线。
第四条(新)名词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名词具有以下意义:
1、家庭其他成员是指祖父、祖母、外公、外婆、伯父、伯母、叔、婶、继子、继女、孙及其他组成;
2、定婚是指父母、女方老人和男方老人之间以共同制定备忘录或者由男方把有钱财置于女方的方式用来约束将来取该少女为妻的决定;
3、提亲是指为使少女少男成为夫妻,男女双方之间的决定;
4、婚宴未了费是指根据提亲时的约定,还未全部付清的费用;
5、细胞是指社会的最小组织单位;
6、行为能力是指在行使本人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年满18岁法定年龄和非精神失常的某一个人的能力。
第五条 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 在家庭关系户中男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家庭关系的建立不受出生地、经济社会地位、国籍、种族、文化程度、职业、宗教、居住地及其他限制。
第六条 结婚自由 国家保护男女在结婚中的自由权,到法定年龄18岁的男女有权按自由恋爱择偶的原则按老挝的良好风俗结为夫妻。国家禁止任何人、家庭或者组织强迫和阻止子女、本人监护下的家庭其他成员、工作人员及公务员的结婚。
第七条 一夫一妻制 到结婚法定年龄的男女,必须按一夫一妻制执行。国家不允许男女有多妻或多夫
第八条 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国家和社会保护妇女、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分居期间或者离婚时的权益。
第九条(新) 家庭发展 国家有促进政策,让一切政府组织、社会、经营单位及所有公民建立幸福家庭、成为具有文化、进步、和睦、温暖、公平、文明的模范家庭。
第二章 定婚、提亲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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