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传媒法
(2008年7月25日第六届国会第五次全会第94号决议通过)
(2008年8月18日国家主席令第108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发挥媒体的作用、提高媒体的质量,保证公民履行媒体的自由权,旨在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事业做贡献。传媒法特规定了有关传媒设立、活动与发展、管理与检查的原则、规章制度和各种措施。
第二条 传媒
传媒是指由印品媒体、电子媒体以及传媒产品构成的新闻报道的舞台,具有党、政机关以及社会对宣传、教育培训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规定、倡导爱国精神,起到向社会提供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时事、娱乐等方面的喉舌作用,为抵制社会腐败现象和歪曲事实的论调做贡献,同时也是发挥民主和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舞台。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法所用的各种词汇具有以下意义:
1、传媒工具指印品媒介、电子媒介和传媒产品。
2、传媒产品指报纸、传单、日报、杂志、电台节目、电视节目、电信节目、互联网、网站、磁带、CD、VCD、DVD以及其他。
3、 编辑指各种传媒报道、评论、新闻节目、内容形式的校对人和审定人。
4、 记者指从事国、内外信息资料收集、寻找之后编成新闻报道、评论、节目提供给传媒
工具的传媒机构的专业人才。
5、 国际互联网指能够通过电脑网络系统相互传送信息资料,或者通过电信、电子传媒系统以有线和无线的声像信号方式传输、并可创建存储在网站中的信息资料的网络系统。
6、 网站指由国、内外个人或者组织机构以文字、图像、光线、声音、色彩所创建的有关某一方面信息资料的界面且通过国际互联网络系统传输信号、并且能够以专门的数字形式到达电脑、数字电视和手机。
7、 阶段性发行指可以分成期刊、日刊、周刊、半月刊、月刊、季刊及其他。
第四条 国家有关传媒工作的政策
国家以培养和配备人才、提供预算、工具、物资设备、技术、先进工艺等方法,促进和发展国家的传媒工作,使之发展壮大、具有高质量。
国家促进国、内外一切个人和组织以提供工具、物资设备、资金及其他的方式,为传媒的发展做贡献。
国家出台政策,让组织和个人按法律规定参与和开展传媒工作。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为合法的生产、广播和传媒产品的发行以及适当向国外发行提供便利。
国家依法促进和保护传媒机构的自主权以及传媒机构、记者、同事、传媒技术员的合法活动。
国家为保证老挝公民能够履行传媒自由权和本人的义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保护信息资料提供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传媒发表意见、观点和批评。
第五条 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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