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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2005年
作者:user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阅读量:

 

人民民主共和

2005年5月20日第五届国会第7次全会第05号决议通过

2005年5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47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 关税定义   

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税则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 有关政策  

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

第四条 名词解释

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

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

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

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

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

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

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没收:是指按法院的判决把产权属于海关违法人的商品货物收归国有。

倾销:是指为抢占市场对国内相同生产或商品流通有影响、销售低于生产成本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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