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合同法(修正版)
(2008年12月8日国会字第01号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宗旨
本合同法规定了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执行、违约及由此造成损失的原则、规则及标准,旨在保障合同双方、受损人和当事人的权益,保证合法、社会有序、公正,以便为社会经济作贡献。
第二条 (新)合同内部条款和合同外部条款
合同内部条款是发生于订立合同、致使合同双方必须相互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方面的纽带。
合同外部条款是产生于没有订立合同或来源于某一个人的行为、其他个人行为、该个人监护下动物或者货物法律方面的纽带。
第三条 (新)名词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各种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担保,是以动产和不动资产、个人或者法人履约的保证;
2. 典当,是把某件物品拿去押给有关有权益的债权人或者他人以便保证履约;
3. 分期,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以分笔方式支付进行的交易;
4. 赠送,是还健在时、无条件的把自己的资产送给别人;
5. 赠与,是还健在时、有条件的把自己的资产送给别人;
6. 越权,是行使权力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且给某一个人造成损失;
7. 履行,义务是按照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活动;
8. 损失费,是责任人为偿还给别人造成损失的金额或者实物;
9. 补偿金,是责任人为弥补应该从工作中或者死亡时受损失人收入的现金或实物;
10. 实物补偿金,是债务人由于自己未履行本人的义务而应该补偿给债权人应获得的金额;
11. 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某一义务的人;
12. 债务人,是有义务履行某一项如:交付物品、履行付款义务及其他或者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履行某项义务的人;
13. 必要情形,是某一个人不能够采取其他办法、为避免威胁国家或者他人利益的灾难而采取的必要行为,但产生于该行为的损失后果其价值必须小于将从该灾难中产生损失的后果;
14. 无效合同,是无法律强制力的合同。
15. 处于某一个人监护下的他人,是未到法定年龄的童工、雇员、神经病人或者学生;
16. 雇主,是在自己的监护下按本人的命令和说明开展工作的、使用某个人的人;
17. 不可抗拒力,是不可抗拒和控制的原因如:致使债务人不能够履行本人义务的洪水、闪电、地震等;
18. 突发事件,是不能够事先预测的突然发生的事件如:致使债务人不能够履行本人义务的交通事故、重伤等。
第四条 国家有关合同条款的政策
国家促进和鼓励个人及法人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发生各种关系 如:买卖、借款、建设承包工程,以保证该合同能以诚信和及时的方式得以完整、正确、公正的执行,包括提升对自己监护下对他人、对动物以及货物的责任,以便不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五条 有关合同内、外部条款的原则
合同内部条款,必须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出于自愿;
2. 平等;
3. 相互诚信,真心合作;
4. 尊重并按法律规定、老挝民族的良好习俗执行;
合同外部条款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 谁造成损失,谁就依法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
2. 赔偿损失费,按实际损失费金额标准计算并且按造成损失的责任比例执行;
第六条(新)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订立合同、履约、给国家、集体、个人或者组织造成损失的责任,包括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这些人的组织。
第七条 (新)国际合作
政府以签署、履约、交流经验、信息资料、提高有关合同订立水平、解决由于违约和造成损失纠纷的方式和境外、区域以及国际开展合作联系。
第二章 合同内条款
第一节 总则
A 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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