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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法(新)》2008年
作者:user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阅读量: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法(新)

2008年国会字第03号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有效地开展电力生产旨在节约、持久地利用自然资源的优势,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电力法特制定了有关电力工作组织、活动和管理工作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

第二条 电力

电力是指由电容量、电流、电压、产生于自然资源的密度所组成的一种能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燃油、煤炭、有机物、热能、天然气、植物油包括核能及其他。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本法所用的名词具有以下意义:

1. 电力业:指有关资料收集、考察的活动、制定规划、设计、建设、安装、生产、输送、销售、出口和进口以及有关电力工作的其他服务;

2. 电力经营指有关为谋利而开展电力经营;

3. 电力设备和配件指大坝、水库、河道、电厂、变电站、电站、电力监控中心、送电线路、电力用户的电力销售线和设备;

4. 电力从业人:指获准依法开展电力经营的个人、组织或者法人;

5. 谅解备忘录:指国家给投资开发人为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如: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和影响调研报告初级审批文件;

6. 给予电力经营特许经营权:指国家给予投资人在合同条件下开展电能生产和输送所批准的土地面积、期限;

7. 农村电力:指从总电力系统中或某一地区另外专门电力系统中分接出来的系统并且以小型水电、以燃油为动力、以太阳能、以风能或其他能生产服务于农村的电力;

8. 有机物:指植物、人、动物及其他的废料;

9. 生物气:指从有机物中尤其是木材及其他废料中所生产的煤气;

10. 电容量:指通过导电物质运动的电压和电流之间的乘积;

11. 装机容量:指电厂或发电机的发电能力;

12. 电流:指电子沿导体向同一方向的移动包括电流和强度;

13. 电压:指导体体内一旦电流从一端向另一瑞移动所产生的力量或一旦有电流流经导体的两瑞时两点之间的电位差;

14. 密度:指一个周期一秒钟内循环次数;

15. BOT:指建设、运营、移交;

16. BOOT:指建设、运营、当业主、移交;

17. BTF:指建设、移交、财务关联;

18. BO0:指建设、作业主、运营;

19. 不可抗拒力:指发生于不可预见和控制的情形如:洪水、闪电、台风、地震及其他。

第四条 有关电能源的所有权

全国范围内的电能源归民族大家庭所有,并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并审批给个人组织或法人使用。

第五条 有关电力的政策  

国家促进国内外个人、组织或法人投资于电力业如:生产、输送、销售、电力服务等,尤其是与保护水源有关和有条件建水电站的穷乡僻壤依法给予关税、税收、自然资源使用权政策。

国家保护投资的一切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并公平地参与电力经营。

国家以提供电力能源使用权的方式、促进、节约、有效、持久地开发电力、把利用现代高新科技用于电力经营并减少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国家发挥一切优势,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电力,为国防、治安、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为成为出口商品做贡献。

第六条 有关电力工作的原则

电力业和电力经营的开展必须按以下原则进行:

1、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 有效、节约和持久;

3、 保护环境、社会和自然,尤其是森林和水源;

4、 保证安全。

第七条 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展电力经营、参与与电力设备和配件有关的行业或行政管理包括电力用户在内的国内外个人、组织或法人。

本法不包括核能电力。

第八条 国际合作

国家以交流有关电力工作的经验、信息资料方式,尤其是生产、输送、进出口、过境送电、电力经营的开发和服务方面,扩大与外国、区域和国际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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