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院手续费法
(2006年12月27日第6届国会第2次全会07号决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国家主席令第06号宣布施行)
总则
第一条 宗旨(新)
为了保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法院手续费,给审讯员、人民检察院官、人民法院审判员、法院判决执行员迅速、并具司法性的活动提供便利,为给国家财政预算创收,本法特制定了有关法院手续费征收、管理、收支的原则、规章和措施。
第二条 法院手续费(新)
法院手续费是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在诉讼中必须支付的手续费,具体由国税、诉讼费用、给被应邀出庭人的费用、文件费及各种文件复印费组成。
第三条 国家对法院手续费政策
国家制定如同完整、及时征收其他手续费和服务费的方式制定有关法院手续费征收政策,同时促进有关案件的双方当事履行缴纳法院手续费的义务。
第四条 民事法庭手续费的原则(新)
进行民事诉讼的宗旨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才规定缴纳民事法庭手续费。
免民事法庭的民事起诉如:国税、上诉费、请求撤消费及请求平反费,具体如下:
1、 起诉索要劳务费及由于劳动关系引起的其他请求;
2、 起诉索要抚养费;
3、 起诉索要由于残疾或健康或死亡引起的损失费赔偿;
4、 起诉索要由于刑事犯罪引起的损失费赔偿;
5、 起诉索要回支付不正确的抚恤金或退休金;
6、 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建国阵线、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机构为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起诉;
7、 国家金融机构的起诉;
8、 由行政关系引起的工作人员或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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