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籍法(修正)
2004年5月17日第五届国会第五次全会第05号决议通过
2004年6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38号宣布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使公民管理、检查产生效益、进入法律体系,提高老挝公民对祖国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培养、发扬老挝公民的爱国精神、团结传统、民族的良好文化,增强老挝人民民主共国国家和老挝公民之间的纽带,老挝国籍法制定了有关老挝国籍的取得、丧失的原则、规定。
第二条 老挝国籍
老挝国籍是指联系个人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之间政治、法律方面的纽带,并且体现出老挝公民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对老挝公民的权利和责任。
具有老挝国籍的人被视为老挝公民。
第三条 只允许有单一国籍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不允许老挝公民享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保留国籍
老挝公民和其他国籍的人或无国籍人结婚或离婚时,将不至于老挝国籍的变更。
夫妻任何一方的老挝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不至于使另一方的国籍有所改变。
第五条 保护在境外的老挝公民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监护、保障居住在境外的老挝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禁止引渡老挝公民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将不把老挝公民引渡给外国政府。
第七条 无国籍人、外籍人和无国籍人
外国人是指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或长期为执行某一任务、具有其他国籍的人,一旦期满即返回,这些人处于外交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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