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修正)
2013年12月24日第7届国会第6次全会第021号决议通过
2014年1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068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确保向工业化、现代化转型、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与区域和国际溶为一体,使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已保障、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本法特规定了有关发展劳动技艺、安排就业、劳务流动、劳保、管理及监督的原则、规定和措施。
第二条 劳动(新)
劳动是人类用以从事能够产生经济、文化社会效益包括体力和脑力方面的动力源。
第三条 释义(修改)
本法所用的各种词语具有以下意义:
1. 劳动工作,是指发展劳动技艺、促进就业和劳保工作;
2. 劳力,是指14岁至60岁能够工作的个人;
3. 用工人,是指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为本人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或劳务费、利益及各种政策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4. 务工人,指在用工人管理和监护下,按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获得报酬、工资或劳务费、利益从事劳动的个人;
5. 流动劳务,是指境内外的老挝劳务包括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国劳务;
6. 体制内务工人,是指依法登记在劳动单位工作的务工人;
7. 体制外务工人,是指在劳动单位体制外工作的务工人包括自由从业者;
8. 家政员,是指在合同基础上在他人家庭工作的劳动者(在合同中规定工作量、每一天的工作时间、月薪、支付条件及食宿);
9. 外国劳务,是指前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劳动单位、项目及各种场所工作的外国人;
10. 青少年劳务,是指年龄在12岁到18岁(低于18岁)的劳务;
11. 童工,是指不允许在危险的部门及职业工作、工作超过正常时间并且从事繁重工作的青少年劳务包括包括从事经济工作的12岁以下儿童;
12. 劳动者代表,是指从劳动者筛选出来做为劳工活动代表的个人;
13. 就业服务,是指使用政府和就业服务企业的就业网络给求业者和需要劳务的雇主提供就业信息资料咨询、条文解释、创造便利条件;
14. 劳动技艺,是指在劳动中的见解、劳动能力、精湛、老练;
15. 劳动技艺标准,是指阐明符合程序、按时完成、有质量地工作中的足够能力、专业水准的技术规范;
16. 劳动技艺发展场所,是指劳动技艺发展院、中心、劳动单位、经营组合场所、经营协会及获准开展劳动技艺发展的公、私社会团体;
17. 劳动技艺测试师,是指在劳动技艺开发场所开展测试和评估劳动技艺标准的负责人;
18. 劳动技艺发展,指按国家劳动技艺标准开展技艺培训、 提高在工作中的见解、工作能力、技术精湛、老练的水平;
19. 劳动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一切经济社会部门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单位;
20. 劳务市场,是指社会劳务的需求与供应链;
21. 青少年的轻工作,是指不对身心健康造成危害、不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大脑发育、教育带来影响的一切工作;
22. 危险工作,是指根据该工作的特性、状况、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大脑、安全带来风险的一切工作;
23. 强制用工,是指本人获得的是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非自愿工作的劳务使用;
24. 外国机构,是指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组织机构、非政府高级组织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无偿援助机构、财团、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种援助合资项目、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活动的外国办事处、代表处;
25. 三方机构,是指由劳动工作管理机关、用人代表机构和劳动者代表机构组成的组织;
26. 三方原则,是指三方机构已参与有关劳动工作的原则;
27. 工作环境,是指给劳动者身心健康、大脑带来影响的工作的各种条件如:光线、声音、颜色、气味、气体、粉尘、污染、震动、工作中的便利设施及氛围;
28. 工作歧视,是指雇主阻挠、排挤、限制劳动者就业机会、提升水平、进步、信心的一切行为;
29. 集体劳动合同,是指多个劳动者或劳动者代表和1个雇主或多个雇主依法订立地点共同约定。
第四条 有关劳动政策(修改)
国家促进调研、应用科学技术,发展劳动技艺、创造性、劳动技艺竞赛、提供劳务方面信息资料,旨在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国内、外劳务市场的需求包括加强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工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关注弱势群体获得劳动技艺发展并进入到就业服务行业,以便让他们获得就业、有收入、旨在摆脱贫困。
国家促进老挝劳务就业(包括国内和在境外工作的),管理前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老挝劳务岗位工作的外国劳务,不能让劳务供需关系失衡。
国家鼓励个人、法人和组织设立劳动技艺发展中心及就业服务网络,以便为壮大发展劳动技艺、就业工作以及能够和区域、国际劳务竞争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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