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
2004年5月17日国会第第02号决议通过
2004年6月14日国家主席令第35号宣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解决民事、贸易、家庭及子女纠纷,使民事诉讼的原则、规定和措施符合实际、合法和公正,旨在保障政治和社会制度、保障国家、集体的所有权,保障组织机构、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意识、制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给公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创造条件,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活动,以便依法解决民事、贸易、家庭及子女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纠纷。
第三条 起诉权和向法院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不被他人侵犯或非议,任何个人、组织机构或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个人、组织机构或企业有权请求法院审理非纠纷的任何问题如:宣布死亡、失踪及其他。
第四条 致使发生民事诉讼的理由
一旦下列理由成立,法院将立案审理:
1、有个人、组织机构或企业为保障自身权益的起诉书;
2、有个人、组织机构或企业审理某项问题的请求书;
3、有法律允许保障他人权益的某一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的起诉书;
4、有人民检察院为保障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起诉书;
第五条 法院在案件判决中的权力和义务
只有法院才有权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审理判案。
一旦本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成立,法院必须审理调解或作出判决。
第五条 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公民的平等性
开展民事诉讼必须是在不分其性别、种族、民族、经济社会地、语言、文化程度、职业、宗教、居住地及其他的基础上进行,所有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必须为公民创造条件,尤其是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履行上述平等权,以便保障案件诉讼符合实际和客观。
第六条 集体审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诉法院、省、市人民法院、县、郊人民法院由3名审判员组成,其中,审判长1名、其余2名为审判员。
只有被依法任命的审判员才有权组成审判庭。法庭的决定以多数票为准。
案件判决的审议必须保密。
第七条 审判员的独立性
审判员在案件审判中,必须独立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第八条 案件诉讼中所使用的语言
案件诉讼中应使用老挝语。不懂老挝语的诉讼参与人,其有权使用本语言或者经翻译的其他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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