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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修正)》2003年
作者:user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阅读量: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修正)

 

2003年5月6日第5届国会第3次全会第25号决议通过

2003年5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32号颁布施行)

 

前言

 

数千年以来,在这块可爱的领土上,无数老挝的先驱和老挝各族人民为生存和发展而进行战斗。自从14世纪中叶以来,我们先驱尤其是召发俄国王带领我们的人民创建了统一和繁荣昌盛的澜沧王国。

自从18世纪以来,老挝的领土一直被各种外部势力窥视和侵略,为了争取独立和自由,我们的人民发扬了英勇的传统以及先驱不屈不饶的精神。

自从1930年以来,在原印度支那共产党和现在老挝人民革命党的正确领导下,老挝各族人民以大无畏的牺牲精神进行了英勇艰苦的斗争,才能够摆脱封建主义和殖民主义的枷锁和欺压,彻底解放了祖国,于1975年12月2日成立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这开创了国家独立、人民真正享有自由的新纪元。祖国获得解放以后至今,我们的人民共同肩负了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两大战略任务,尤其是为了进一步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为创建和维护人民民主制度迈向社会主义制度作原始积累。

进入新时期以来,社会的生命呼唤我们的国家必须有宪法。本宪法是体现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并且是对我们的人民在解放战争、保卫和建设祖国事业中所取得巨大成就的确认。本宪法规定了政治制度、经济社会、国防、治安、外交;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新时期国家机关、组织系统,这在我国历史上规定人民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当家作主尚属首创。本宪法是集全国人民智慧和群策群力的结晶,反映了全国人民强烈的决心和长期的愿望,努力奋斗把老挝建设成和平、独立、民主、统一和繁荣的国家之目标。

 

第一章  政治制度

 

第一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独立、具有主权、领土完整包括领水区和领空区的国家、是不可分割的各民族的统一国家。

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是人民民主政府,全部权力归人民所有。并且是为了各族人民的利益,由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以农、工、学为骨干所组成的人民民主政府。

第三条  老挝各族人民的当家作主权,在以老挝人民革命党为核心的政治体制为领导核心的方式下得以执行和保障。

第四条(新)人民是被称为是“国会”的本人权益代表机构的创始人。

国会议员的选举是按总原则、平等、直接和保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投票选举人如果认为本人的代表行为不光彩、缺乏人民的诚信度,有权提出罢免本人的代表。

第五条  国会和一切政府机关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设立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不可侵犯的人民自由权和民主权,一切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向人民宣传各种政策和法律规定,同时组织实施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将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名誉、身体健康、精神造成损失的强权和威胁的行为。

第七条  建国阵线、老挝工会、老挝人民革命青年团、老挝妇联、以及各社会团体是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各阶层参与保卫和建设祖国事业、发扬人民当家作主权、保障本组织机构中成员合法权益的聚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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