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邮政法
(2004年5月17日第五届国会第五次会议国会字第01号决议通过
2004年6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30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管理、检查邮政的组织和活动以及促进国内邮政服务和国际邮政服务,旨在保证向社会提供高质量、便捷安全、送达收件人的邮政服务,为保卫和建设祖国做贡献,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邮政
邮政是指邮件和包裹贴上邮票并盖上邮戳的方式寄递、分拣、有关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传送信息的邮政服务、邮政财务方面的服务、邮票出售以及根据政府的决定收取服务费的各种邮政品的出售。
第三条 用语定义
根据本法,各用语的含义限定如下:
1、邮件,邮件是指小型邮政寄递物,如:信件、明信片、文件、报刊及其他印刷品,每件或者每箱其重量不超过2千克的小包装物品及其他各种寄递品,课本除外,并且所寄递的质量不得超过5千克,盲人读物其重量不得超过7千克;
2、包裹,包裹是指其每一件或每一箱其重量超过2千克但不超过5千克的大型邮政寄递品;
3、邮票,邮票是指有金额价值的证件和标记,专门用来贴于邮件和包裹上,以便作为邮政服务费和收藏;
4、邮袋,邮袋是指用捆绑、夹钳、封箱以及邮资机装放邮件、邮包,以便送达目的地;
5、邮政员,邮政员是指从事通过各种邮政渠道进行寄品分拣的人员;
6、邮政代理,邮政代理是指为某些邮政服务工作做代表的个人或组织,如:收寄、递送、分拣邮件、出售邮票及其各种邮政品;
7、邮筒,邮筒是指提供邮政服务人安装在邮局或各种公共场所的信箱,以便用于受理已贴邮票的信件和明信片;
8、信箱,信箱是指具有预定人号码的柜子,并且以便邮政服务人安装在邮局,以便用于放置送达该柜预定人的信件、明信片、小型印刷品以及包裹单。
第四条 邮政服务投资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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