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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2005年
作者:user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阅读量: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

2005年11月9日国会第13号决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森林法的任务  为了自然平衡,使人民赖于生存的森林和林地源泉不枯竭,保护水源、防止水地流失、保护良种树木、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和环境,为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逐渐富强作贡献,特制定本法。

本法规定了有关管理、保护、利用森林和林地资源的原则,规章及基本措施,鼓励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恢复、种植、发展森林资源。

第二条 森林  森林是国家的宝贵的自然资源  森林由自然生成或种植的各种植物、树木组成,它的存在,是环境保护和人类生存所必要的。

第三条 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是指由有生命和无生命的土壤、植物、树木、水、水生动物、野生动物以及在林地范围内所有的其他东西组成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 林地  林地是指处于国家控制规定为森林地的有森林者无森林的一切土地。

第五条 有关森林和林地的产权。自然森林和林地的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代为管理并合理地分配给个人和组织使用。一旦从有关具有职能的机构获得许可证,个人和组织将有权管理、使用树木、自然森林和某一林地。

获得政府的认可,个人或组织已出资或出力种植或恢复了的树木和森林,其产权归种植者和恢复者所有,有权管理、使用,依法获得收益、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鼓励保护和扩大森林  政府以制定各种政策、规章和措施的方式鼓励个人和组织参与保护、恢复、种树及扩大森林资源的工作中,旨在使森林成为丰富的、宝贵的及永不枯竭的资源。

第七条 有关森林、林地保护及管理的权益  政府交给个人和组织保护和管理的森林及林地,其有权按有关机构制定的专门规定,从中得到回报如:消费木材、收集林产品及其他。

第八条 森林、林地保护的义务。个人和组织一律有保护森林、森林资源、林地、水源、水生动物、野生动物及环境的义务  正确按规定使用森林和林地,不得让森林退化、枯竭;制定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森林火灾,不论以何种方式,为阻止毁坏森林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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