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6年12月26日第六届国会第6次全会第03号决议通过
2007年1月16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0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的活动高效、稳定、透明,为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为捍卫货币稳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重要贡献,商业银行法特制定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关商业银行的设立、管理、跟踪和检查的原则与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按本法设立并且开展银行业务如:吸收存款,以便提供信贷、外汇买卖、提供结算和投资企业。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使用所吸收的存款提供信贷、外汇买卖、提供结算和投资的经营货币的企业;
2、提供信贷是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许可,提供贷款、购进、减持、收购及其他;
3、存款是客户在商业银行存入本人账户的金额;
4、资金是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债务之间的损益;
5、信贷文档是与有关提供信贷合同相关的文件并且主要由贷款人的资信报告、担保人的资信报告、担保财产的清单、担保财产的评估(如果有)有关提供信贷条件的细则及信贷批件组成;
6、准备金是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各个时期为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定而规定的资金量;
7、持股收益是按本人的股份在注册资金中作为产权业主的权利、表决权、开展某项业务的权利、在本人持股地的分红权;
8、大股东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能够表决的总股数的10 % 以上的持投人;
9、主要收益是从持有可表决的股份中获利或者能够对经营管理层有影响度所行使职权中的收益或者制定某项业务或法人政策的收益;
10、分红金是指把商业银行的现金或资产按当事人产权的比例分配给产权业主,但不包含商业银行现有的股份分红或者该购股权;
11、外部董事会成员是非商业银行的各方行管人和经理、和该商业银行的行管人及大股东非亲属关系、非商业利益或雇佣个人的董事会成员;
12、分支是根据该商业银行的授权开展开展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的国内或国外商业银行的一部分;
13、行管人是董事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商业银行的各方经理;
14、当事人是行管人、大股东、有直系夫妻关系的个人、与商业银行或大股东有商业利益关系的个人包括在该商业银行中具有主要收益、现有的其他法人的个人;
15、设立许可证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按本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出具给为从事银行业务及其他货币业务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申请权利的确认证明;
16、控股公司是商业银行持有该公司充足数量股份并具有行政决策权的公司
17、外国商业银行分支是指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规定,在老挝获准从事银行业务的外国商业银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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