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食品法
(2004年6月15日第五届国会第04号决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食品法规定了有关食品业的管理和检查的基本原则、规章、办法以及各种措施,旨在监管食品的质量和标准,尤其是在食品的安全、营养方面获得保证。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促进食品方面的生产和经营,向公民介绍使之理解,并转向具有安全卫生和养生的食品消费,以便知道、保护本人的身体健康,为保卫和建设祖国做贡献。
第二条 食品
食品是指人们食用饮用的一种物质,并且是处于鲜、熟、生,或者已经过加工的状态(药品除外)。
第三条 食品的益处和坏处
食品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一种物质,其益处能给身体提供能量、发育和使身体均衡。
不安全、掺假、变质或者过期的食品将致使身体发生病变。如:腹泻、霍乱、肝炎、癌症以及可能导致死亡的其他病症。
第四条 词语的含意
本法所规定的各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营养,是指食用具有养分、有益和安全的食品,以便使身体茁壮成长,具有均衡性、并促使大脑发育。
养分,是指在食品中对身体有益的成分或组成部分。
添加食品,是指添加某一物质或把某一物质去除、增加其他替代物的食品,并且致使食品无质量保障,没有达到标准,且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掺假食品,是指带有病菌、有毒化学物质、不明物或者掺在食品中的其他物质的食品,其含量或数量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并将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中的危险物质,是指有毒化学物以及其他物,包括致使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病毒。
食品保存,是指把食品保存在仓库以便向社会销售。
食品储贮藏,是指把食品贮藏在房屋中以便家庭使用。
第五条 公民有关食品的义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的老挝公民、外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有义务为食品生产、加工、保存、服务、销售,以及运输的管理做贡献,以便使食品具有安全性、具有质量保障、并达到标准、同时环保。此外,还有义务保护来自大自然的食品源,使之长久。
第六条 食品方面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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