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手续费和服务费条例(修正)
(2008年国家主席令第03号修正)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第2款;
——根据2005年5月19日国会字第04号《税法》;
——根据2008年5月6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第50号总理提议;
——根据2008年9月26日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7号提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发布条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集中管理和组织实施,保证让收入按时全部上缴国库,为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预算的实施达到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指标水平做贡献,本条例特制定了政府部门手续费率和技术服务费率的有关原则、规章和措施。
第二条 手续费和服务费
手续费是国家通过政府部门以发放各种证明和许可证的方式向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征收的行政管理权费。
服务费是政府部门在开展社会服务中非盈利并且为帮助国家预算开支所征收的技术服务费。
第三条 制定手续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原则
制定手续费的原则必须全国范围内单一的比例,合情合理的程度要符合各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率。
制定技术服务费的原则是依据政府在各个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中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全境内统一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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