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修正)
(2005年11月9日第五届国会第8次全会国会字第56号决议通过
2005年12月9日国家主席令第142号颁布施行)
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产权、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权,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抵制犯罪、教育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为了履行上述任务,本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再向犯罪分子定罪。
第二条(新) 刑事责任的基础
任何人一旦有主观犯罪或者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并且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刑法中规定的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或者一旦法院已做出判决的、并作为刑事犯罪的任何人将负刑事责任,并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刑法适用的范围
第三条(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刑法的使用
本法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全国有效,任何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犯罪将被依照刑法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为刑事犯罪的,将负刑事责任。
根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或者个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犯罪,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四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法律的使用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有刑事犯罪的老挝公民,如果该行为在本刑法中或者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其他法律已经定为犯罪的,将负法律责任。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常驻和居住的无国籍的个人或外籍人,如果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有刑事犯罪行为,将同样负刑事责任。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有刑事犯罪的外国人,如果在国际公约中已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形时,将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负刑事责任。
第五条 刑法时效的使用
本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新法定罪较轻的或者旧法已规定撤消的犯罪,将适用本法。
新法中规定为新罪的或着旧法中定罪较重的,将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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