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04年5月15日第五届国会第五次全会第01号决议通过
2004年6月14日国家主席令第34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稳定、有序,为各族人民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做贡献创造条件,本刑事诉讼法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正确、公地解决刑事案件,制止犯罪。
第二条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侦查-审讯人员、人民检察官、人民法院以及诉讼中的其他参与人的活动,以便迅速、完整、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正确、公正地保证执法,不放过犯罪分子逃脱罪行,并且避免冤枉好人。
第三条 进行刑事诉讼的必要性
当侦查-审讯人员或者人民检察官已寻找到犯罪的痕迹后,必须在本职权范围内开展侦查、采取侦查-审讯手段和法律规定的防止措施,以便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之后移交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判决定罪。
第四条 致使刑事诉讼灭失的理由
不致使展开侦查-审讯或者不得继续对该刑事诉讼展开侦查的理由如下:
1、缺乏刑事犯罪的理由;
2、缺乏刑事犯罪的构成;
3、刑事起诉的期限已满;
4、特赦;
5、年龄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对社会危害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该未成年将被带去教育。
6、具有按本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行为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调解决定。
7、缺乏被害人的起诉书或者被害人撤回起诉书(根据本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犯罪行为的情形)。
8、犯罪分子已死亡。
9、具有人民法院的结案命令或者有关同一案件已生效的判决书。
第五条 不得侵犯公民的权益或者自由
没有人民检察官或者人民法院的命令,严禁抓捕、拘留或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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