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
(2006年12月26日国会第4号决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向消费者征税上缴国库,旨在促进生产、经营、扩大商品和服务流通,使其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行并且和区域、国际经济接轨。本法特制定了有关增值税的原则、规章、办法和措施。
第二条 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从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环节开始直到消费的所有过程按商品、货物和服务的增值份额计征的一种间接税,并按进口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的商品、货物和服务价值征收。
第三条 词语解释
用于本法的所有词语具有以下含意:
1、课税对象: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货物和服务或者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销售或提供的消费;
2、应纳税人对象:是向国库上缴增值税的终端消费者征收的开展经营的组织或者法人及个人;
3、商品、货物销售是通过有偿或者其他利益向他人交割商品、货物使用权;
4、服务是向他人提供劳务或者实物、设备、交通工具并获取报酬的经济活动如:运输、通信、建筑、修理、市场承包管理、土产开发、宾馆业、旅游业、餐饮业、娱乐业、提供咨询、代理或者代表以及其他行业;
5、进口是把商品、货物或服务包括与进口有关连的服务从境外进口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
6、出口是商品、货物或服务包括与出口有关连的服务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出口到境外;
7、行业或者经营职业部门是在各部门的生产和服务领域开展的经营如:农林部门、手工业部门、工贸部门、开掘业、运输业、银行业及其他;
8、代表或者代理是获其他个人或者法人授权就某项业务进行协商、谈判和代签合同的个人或者法人。
9、永久性经营场所是纳税人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业务场所,视为是永久性经营场所即:管理办公室、分支、工厂、工地或有建设的场地以及一切具有各种工作活动的场地;
10、源头增值税(或者增值税信贷)是纳税人在购买商品、货物或者用以从业人经营活动时已支付被缴纳增值税的金额;
11、终端增值税是从被征收增值税的商品、货物和服务销售值中计算的税金金额。
12、应付增值税是终端增值税金额减去源头增值税金额或者从被缴纳增值税的商品、货物、服务销售价的增值部分计征中计算税金金额;
13、纳税申报期是每个月日常会计期;
14、无居住场所人是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生活、谋生、开展经营的无永久居住场所的人。
国家有关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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