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2003年10月21日第五国会第4次例会第48号决议通过
2003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令第61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地法的宗旨
为了使土地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产生效益、符合目标和法律规定,为增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包括保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国环境和领水区域做贡献,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土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指纳入老挝领土范围内的土地面积,由地表、地面、山峦、岛屿组成包括水面、领水和领空。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是老挝公民赖以生存的国家最根本的资源,是生产、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公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土地所有权(新)
根据宪法第十七条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全民所有。由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并赋予个人、家庭及组织、经济组织使用、出租或经营特许权;交给武装部队、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机构、建国阵线、群众组织机构消费;
至于外籍人、无国籍人、外国人及该个人的组织只能租赁或者经营特许权。
第四条 促进土地开发(新)
政府以制定各种政策、办法和措施的方式促进一切经济成分和社会为土地开发做贡献如:教育培训、建立土地保护和改善基金,在劳务、物质、资金、技术方面促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行政管理,以便使土地优化和增值。
第五条 保障获使用土地权人的收益权
政府依法有效、平稳、正常、长期地保护获土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同时保证保障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第六条 保护土地和环境
个人和组织一律有义务保护土地,使之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有塌方、滑坡、下陷、退化,相应地保持每种土地类型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各种类型的土地面积。
第七条 禁止霸占土地
宪法和本法颁布实施前或后发生的非法霸占的土地一律被取缔。
禁止任何人或组织霸占土地,如果有使用土地的愿望须征得政府的批准。
第二章 土地管理和土地登记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八条 土地管理机关(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土地管理机关由以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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