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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2016修订版)》
作者:user   时间:2018年02月28日   阅读量: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2016修订版)

2016年 11月17 日第8届国会第032 号决议通过

2016年12月16日国家主席令第206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修订)宗旨

为使投资便捷、透明、正确,获得政府各方面保障,旨在保证投资人、政府、集体及人民的权益,可以融入区域及国际经济,按照绿色、可持续的方针,不断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本法制定了有关国内及外国投资促进和管理的原则、规章及措施。

第二条 (修订)促进投资

促进投资,指为投资人能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便捷、透明、公平、合法地开展经营,制定各种政策、营造各种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修订)名词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各种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投资,指携带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经营;

2. 投资人,指依法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开展投资的国内外个人或法人;

3. 外国投资人,指前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开展投资的境外个人或法人;

4. 国内投资人,指依照老挝法律登记开展经营的老挝或外国个人、法人;

5. 有形资产,指货币、动产和不动产;

6. 无形资产,指知识产权、预期发生的收益、租赁权、交易权以及经营特许权的价值;

7. 投资人的资产,指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可以拿去向银行作财产抵押担保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8. 经营特许权合同,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管辖下及在合同特定条件下,法人与政府授权机构之间签订的给予经营权或某一项目开发权的约定;

9. 备忘录,指获政府授权机构与法人之间为给予项目可行性调研权约定的记录文件;

10. 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指根据投资促进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进口计划,直接用于开展投资经营中的机械及交通工具;

11. 直接投资,指把资金投入开展经营、让投资人成为企业主、管理或扩大有关企业;

12. 国内投资人前往境外投资,指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投资人资金和资产拿到境外投资;

13. 工作日,指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日历的工作日;

14. 区管委会,指为促进和管理获准在各省、万象市的经济特区,由政府机关设立的组织单位;

第四条 (修订)政府有关促进投资工作的政策

政府以制定政策、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尤其是制定方针、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给予关税、税收、劳务、给予土地使用权、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视同仁,包括依法由政府承认、保护产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转让权)及其他的方式,促进国内、外一切经济成分的投资。

政府促进投资于全国一切部门、行业和地区、但涉及国家稳定及公安、对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有严重影响、对人民身体健康或者对国家良好文化有严重影响的行业除外。

政府还适当给予政府优先部门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条 (修订)有关投资促进工作的原则

投资促进工作,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 符合各个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及愿景、部门、地区发展计划;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符合法律规定;

2. 紧密加强政府在全国范围的集中统一管理;

3. 保证政府、集体、人民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保证高效的依法通过一站式服务,获得便捷、透明、公平的服务;

5. 保证经营公平竞争;

6. 保证稳定、安全、社会秩序,发扬民族良好的文化,按照绿色、可持续的方针保护及使用自然资源。

第六条 (修订)法律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投资、开展经营的国内外个人和法人及前往境外投资的国内投资人。

第七条 (修订)国际合作

政府以交流经验、信息、资料、科技以及在促进管理投资、市场、贸易、融资、融入区域和国际一体化中的经验和方式,就促进投资,促进和外国、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关系开展对外联系与合作,履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缔约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第二章 投资促进、扶持及保障政策

第一节 投资促进政策

 

第八条 (修订)投资促进政策

投资政策如下:

1. 按部门促进经营政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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