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文)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矿业管理的第08号总理令
(2018.07.02)
致各部部长、相当于部机关、万象市长及全国范围内各省省长:
——根据2016年11月8日国会字第04号政府法修订版;
——根据2016年11月17日国会字第20号《投资促进法》;
——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会字第02号《矿产法》;
——根据2003年10月24日国会字第04号《土地法》;
——根据2007年12月12月24日国会字第06号《森林法》;
——根据2012年12月18日国会字第29号《环境保护法》;
——根据2012年6月11日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审批橡胶、桉树种植、考察新项目的第13号总理令;
——根据2015年12月31日2015年政府年度会政府会决议;
——根据2017年7月4-5日总理-副总理办公会指示、决定;
——根据2018年4月3日投资计划部第0989号部令。
经过对2012年6月11日第13号总理令的组织实施,政府认为矿业的发展给国家带来了利益,也给以往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不论如何,为了让老挝全国范围内的矿产业运行保证获得效益并沿绿色、持久方向进行,必须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业进行更紧密和高效的管理。
总理发布总理令如下:
1、从现在起到2020年12月31日暂停对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考察、水、陆沙金矿开采新项目的审批,下列情形除外:
1.1为工业和建筑业服务的必要的矿产除外,具体如下:
--有关工业金属类:石灰石、花岗岩、红土石、鹅卵石、白云石、安山岩、阿多门石(石砖)、蛇纹石、明矾石、马石、磷、长石、石墨石、云母石、碎石、砂岩、沙、施耐德石、萤石、黏土等;
--有关建筑用非金属:巴山石、白云石、萤石、白云石、陶瓷土、砂岩、沙、大理石;
--能源燃料矿产类:煤煤矸石、原油、天然气;
--流质矿产类:温泉水及矿泉水。
1.2政府已经取缔或终止合同的任何项目,如果有新公司继续关注,将由政府根据《投资促进法》和《矿产法》视不同情形给予审批。
1.3除上述1.1条款载明的矿产类外,政府将视不同情形,对有矿产方面有投资经验、有成品出口加工厂、有资金实力、有声誉、有良好业绩并被国际矿业界认可的投资人给予审批。
2、禁止出口的矿产类:煤、磷,但在本令出台前有特许经营权的各项目除外,并要减少未经过加工原矿的出口,尤其是重晶石和石膏矿。
3、至于按13号总理令有检查结果的、和政府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各项目,交由中央第13号总理令实施委员会依法和特许经营权合同研究、制定相关具体措施,选择好的项目并为国家创利。至于没有整改、继续违反法律规定及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任何项目如: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开展业务、拖延时间、越级实施、给国家损失的,应研究上报政府,以便决定取消特许经营权合同,严禁把已经被取消的、给政府带来麻烦的项目向其他部门申请要回。严禁对法律规定内超期合同延期进行审批。
4、为了这些项目依法进行,交由按2012年6月11日第13号总理令获得任命的专门委员会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开展大检查,评估地方审批的各个矿产投资项目,以便分期向上级报告并请示,同时对违反人进行严厉处罚。
5、各级地方政府对矿产投资的审批,必须取得中央级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并按一站式集中原则进行。
6、至于专业委员会在组织实施本总理令中的工作经费预算,按《政府预算法》、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项目管理款项预算执行,
7、交由按2012年6月11日第13号总理令获得任命的专门委员会继续按以往的形式和机制组织实施本总理令。情况特殊时,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总理令精神,提议任命委员并出台细则。
8、请各部、相当于部机关、全国范围内各省、市知悉、给予合作并严格按本总理令组织实施。
9、本总理令替代2012年6月11月第13号总理令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到有新替代令。
总理(签字)
通论.西苏里
上一篇:中国居民赴老挝投资税收指南
下一篇:没有了